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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常熟市工业企业“零地增长”的试点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01    来源:常熟市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熟国家大学科技园、虞山高新区(筹)、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虞山林场)、服装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公司):

  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市委第61次常委会及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关于开展常熟市工业企业“零地增长”的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日

关于开展常熟市工业企业“零地增长”的试点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业用地产出效益,提升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苏政办发〔2016〕93号、苏府〔2017〕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零地增长”,是指鼓励现有工业企业在不增加用地指标的前提下,经过批准,在自有土地上实施改建、扩建,增加生产和研发用的建筑,提高产出水平,增加产出效益。

  第二条实施“零地增长”试点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位于我市“三区一园”及各镇(街道)工业集中区范围内;

  (二)已取得土地合法权属;

  (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主导产业、新兴产业;

  (四)原建设行为达到项目落地时承诺的投入水平;

  (五)改造后使用主体不改变,不进行转租转让;

  (六)改造由企业自主申请,经属地政府初审,报市工业企业“零地增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零地增长”办公室)会审,经公示无异议的。

  第三条具备试点资格的企业按程序申报:

  (一)向属地政府提交建设方案,进行初审;

  (二)初审通过后,由属地政府将建设方案提交至“零地增长”办公室;

  (三)“零地增长”办公室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确保消防安全达标的前提下,对建设方案进行可行性审核,结果报市政府;

  (四)市政府同意后进行公布,准予企业按相关程序办理报建手续。

  第四条准予开展试点的企业,原则上在12个月内完成建设,经核准,政府给予一定支持。

  (一)对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二)免除改造配套费和规费;

  (三)因改造新增的地方贡献部分,经核定,前三年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设立常熟市实施工业企业“零地增长”领导小组(附件),负责对全市工业企业“零地增长”工作的统筹领导。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要做好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批准方案实施建设,严禁生产研发场所改变用途。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试行三年。

  附件:

常熟市实施工业企业“零地增长”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沈晓东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徐海东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范立军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研究室主任

  沈卫东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丁 琪 市发改委主任

  朱晓峰 市经信委主任

  俞 翔 市规划局局长

  钱建平 市住建局局长

  徐 力 市国土局局长

  浦梅萍 市财政局局长

  姚卫东 市安监局局长

  顾玉芬 市环保局局长

  乔小力 市水利局局长

  陶俊明 市商务局局长

  杜巍巍 市消防大队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朱晓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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