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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户籍人员落户常熟有新政
发布时间:2023-04-03    来源:常熟日报

  4月1日起,《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同步实施。实施意见明确,政策性落户保持不变,取消积分落户制度,两个“合法稳定”是落户的基本条件。

  政策性落户保持不变是指《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中明确的直系亲属间投靠、在职干部调动、人才引进、宗教教职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转业等符合政策性落户的,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能要求办理。根据相关户籍改革文件要求,4月1日起本市取消积分落户制度。两个“合法稳定”是基本的落户条件。本市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就业的非常熟市户籍常住人口,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其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在地。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有两种情况:申请人本人或配偶(含本人与配偶、直系亲属共有)在本市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宅或租住经住建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国有土地上的商品住宅。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有合法职业且依法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保地为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目前在缴,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必缴险种)。

  与原有政策相比,《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在四个方面有所突破。其中最大的突破是将租赁房纳入了合法稳定住所范围,只要租住经住建部门租赁登记备案的商品房,同时经租赁房屋产权人同意,非常熟户籍人员就可申请落户常熟。这为部分在本市居住工作生活,但暂时无力购房的非常熟户籍人员提供了一个落户新渠道。

  突破之二是取消了对购房时间、面积和社保时间的限制要求。突破之三是社保打破了地域限制,苏州大市参保实现互认。突破之四是共有产权范围进一步扩大。原有政策之共有产权房仅限于与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共有,新政策扩大到了与直系亲属共有。

  实施意见还明确,以所有权住宅申请落户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家庭成员关系材料。以租赁住房申请落户的,需提供本人、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在本市的无房产证明材料、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有效《江苏省居住证》《常熟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以及租赁住宅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落户的书面意见、家庭成员关系材料。

  实施意见要求,教育、住建、人社、民政、卫健等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切实保障新落户人员的合法权益;要加快实有人口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实时掌握人口变化情况,加强人口数据统计分析,为人口服务、管理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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