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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常熟市旅游民宿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30    来源: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熟国家大学科技园、虞山高新区(筹)、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虞山林场)、服装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公司):

  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关于促进常熟市旅游民宿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30日

关于促进常熟市旅游民宿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旅游业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苏州市政府《关于促进苏州市乡村旅游民宿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苏府办〔2017〕215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聚焦富民持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工作意见》(常发〔2017〕52号),进一步加快常熟旅游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旅游住宿业转型升级和旅游住宿接待产品多元化,以旅游产业发展带动富民增收,实现旅游综合效益提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常熟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积极发挥旅游业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方面的重要作用,适应全域旅游发展新趋势新要求,紧扣“强富美高”新常熟建设目标,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深入挖掘吴地文化、水乡风景、乡村民俗、古城风貌等特色资源,精心规划、有序引导,注重品质、规范发展,加快盘活闲置资源要素,大力培育“有故事、有情感、有品质”的旅游民宿,提升游客旅游度假体验,促进旅游民宿快速健康发展,努力打造成为常熟旅游新的特色亮点,建设都市人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休闲乐园和市民殷实富足、舒适休闲、幸福安康的美丽家园,

  二、发展目标

  “十三五”期间,我市旅游民宿业的主要目标是:实施旅游民宿发展计划,使全市旅游民宿接待能力、就业人数、经营业绩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到2020年,有序培育和打造3-5个民宿建设示范区点,力争新增民宿床位800个以上,培育形成具有鲜明地域特色、业态多元、外观精美、主题独特、服务一流的特色旅游民宿产业,旅游民宿在乡村振兴、富民增收上的带动效应更加凸显。

  三、基本原则

  (一)特色发展,品质优先

  充分依托自然风光、特色产业,立足当地风貌特色,注重文化创意和生活体验,做到“一家一主题”,逐步形成不同档次兼具、中高端为主的民宿产业结构,打造“特色鲜明、个性各异”的高品质民宿经典精品。

  (二)鼓励创新,多元经营

  引导社会资本、专业团队、创客队伍进入民宿发展领域,逐步形成以社会资本为主、集体和个人为辅的多元建设经营新格局。同时,在旅游民宿的业态及功能统筹上,注重相互借力和错位互补,注重并突出创新创意,做好拓展、延伸和融合的文章,延长民宿业的产业链。

  (三)规范管理,安全有序

  加强市场监管、卫计、公安、消防、安监、旅游等有关部门对旅游民宿的指导服务,引导旅游民宿业通过行业自律和利益联结等方式,逐步形成管理规范、安全有序的旅游民宿发展格局。

  四、民宿规范

  (一)旅游民宿的界定

  旅游民宿是指在常熟市乡村及旅游度假区,利用居民自有房产、集体闲置房产等,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等生产活动,以旅游经营方式,为游客休闲度假、体验常熟风俗文化提供住宿等服务的旅游接待场所。

  (二)旅游民宿开业条件

  符合住建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有关要求和苏州市政府《关于加强乡村休闲度假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苏州市乡村旅游民宿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经营用房

  (1)经营用房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建筑层数最高不超过4层。屋顶承重构件为可燃材料或柱、梁、楼板等均为可燃材料的,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经营用房单体建筑内的房间数量不超过14间,且经营房间总数不超过25间,住宿人员总数50人以内。

  (2)房屋结构牢固、通风良好、光线充足,建筑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客房、餐厅、厨房等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3)旅游民宿经营用房用地原有性质保持不变,房屋产权明晰。

  2.消防安全

  (1)严禁采用金属夹芯板、泡沫夹芯板等可燃易燃材料建设、装修。

  (2)厨房与建筑内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厨房内不应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易燃可燃液体,脱排油烟设备定期清洗。

  (3)电气线路应穿管敷设,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经电器线路检测合格。

  (4)客房、内走道、疏散楼梯上部等部位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5)客房应设置简易喷淋灭火系统。

  (6)每25平方米应至少配备一具2kg灭火器,灭火器可采用水基型灭火器或ABC干粉灭火器,灭火器设置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7)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8)设置2部疏散楼梯,每层安全出口数量不得少于2个。当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或设有人员疏散平台并配备逃生梯时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楼梯间隔墙、室外楼梯贴邻的外墙、楼梯的建造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采取防火阻燃技术处理。

  (9)每间客房内按照住宿人数配备逃生绳、防烟面具、手电筒等逃生设备,并应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严禁安装影响逃生和火灾扑救的防盗窗、金属栅栏、广告牌等遮挡物。

  3.治安安全

  (1)服务接待处应安装旅客身份信息传输系统,每日住宿旅客资料及时登记,并传输到信息终端。对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经营户应报当地派出所进行身份核对,录入系统并上传。接待前台有“实名登记入住”提示牌和禁止“黄、赌、毒”标识。

  (2)主要出入口、接待处和主要通道应安装视频监控设施,视频探头应具有夜视红外功能、像素不低于700线,监控录像保存在30日以上。

  (3)民宿内应设置住客寄存贵重物品的设施,客房应安装防盗搭扣,一楼应安装防盗设施,且便于由内向外开启。

  (4)经营场所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公众娱乐场所。

  4.公共场所卫生

  (1)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公共场所内应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卫生用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定要求,有毒有害物品有专间或专柜存放,并上锁、专人管理。

  (2)有完善的给排水设施,用水(包括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3)客房10~25间的旅游民宿应单独设置清洗消毒间,客房10间以下的民宿可与餐饮具洗消间共用,使用一次性饮用具的不需设置。洗消间地面、墙裙、顶面使用防水、防霉易清洗材料,内设2个及以上水池,配备热力消毒设备,配备带明显标识的公共饮具保洁柜。

  (4)客房10~25间的旅游民宿应设置独立布草间,内设带明显标识的布草放置橱柜,洁净布草密闭存放,布草间卫生整洁。客房10间以下的旅游民宿应配备专用密闭布草储存设施。

  (5)设置专用待洗棉织品收集容器,有明显标识。自洗棉织品的,应配备烘干机等消毒设施,设施消毒能力与棉织品使用量相适应。棉织品若委托洗涤公司洗涤的,应签订棉织品洗涤合同。

  (6)卫生间地面、墙壁、便池等应采用易冲洗、防渗水材料制成;地面应略低于客房,地面坡度不小于2%,并设置防臭型地漏;设有独立的机械排风装置。

  (7)客用公共用品用具数量应按实际需求量的3倍以上配置,使用非一次性拖鞋的,应配备专用清洗消毒池(桶),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5.食品安全

  民宿如开展餐饮等食品经营业务,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6.环境保护

  (1)旅游民宿的生活和餐饮污水必须无害化处理后达标排放,应纳入村级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或者纳入城镇污水管网集中处理。厨房应配套油烟净化处理设施。实行生活、餐厨垃圾分类收集处理。

  (2)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等核心保护区严禁新建、改建或扩建旅游民宿项目。禁止在湖泊、江河水面经营民宿。

  7.规范经营

  (1)旅游民宿经营应办理《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开展餐饮等食品经营业务,应另行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2)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依法经营、合理收费、公平竞争、诚实守信。

  (3)旅游民宿门面装饰美观,门牌等标志规范,醒目位置悬挂或摆放相关证照、管理制度、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等。

  (4)管理和服务人员定期参加体检,为游客提供健康文明规范的服务。

  (5)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维护经营场所、四周环境整洁和安宁。

  (6)加强消防、治安、卫生等安全管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应迅速实施应急救援,及时报告上级管理部门,配合做好事后处理等工作。

  (7)鼓励旅游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

  五、民宿管理

  1.镇、街道和村(社区)负责旅游民宿用房用地合法性、房屋安全性、环境保护等项目的审核,负责旅游民宿开办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2.市旅游局负责牵头市相关部门组成旅游民宿联合会办工作组,对旅游民宿消防、治安、安全和公共场所卫生等进行联合监管,负责旅游民宿开办的现场检查验收。

  3.市旅游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行业专家开展旅游民宿服务质量评审。鼓励旅游民宿按照国家旅游行业标准《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7)开展等级评定。

  4.鼓励旅游民宿经营者成立民宿协会等行业组织,加强对旅游民宿协会的指导,提高民宿行业自律水平,促进旅游民宿经营者加强交流合作,提升旅游民宿规范经营水平。

  5.旅游民宿备案程序

  (1)开办申请:旅游民宿经营者向所在的村(社区)提交书面申请,填报《常熟市旅游民宿会办报备表》(附件1),经村(社区)签署意见后提交当地镇、街道。

  (2)审核审定:镇、街道对申报的民宿项目做好指导和初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市旅游局,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3)证照办理:市旅游局收到镇、街道签署意见的《常熟市旅游民宿会办报备表》后,牵头组织联合会办工作组进行检查验收,符合有关标准和条件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并由市旅游民宿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办理备案登记所需材料详见附件2)。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旅游民宿综合管理领导小组作为旅游民宿综合管理机构,成员单位由市旅游局、市服务业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消防大队组成,负责旅游民宿发展过程中政策制定、综合协调、指导服务、等级评定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旅游民宿联合会办工作组),办公室设在旅游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镇、街道相应成立领导机构,落实专(兼)职人员,排出旅游民宿发展计划,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2.明确工作职责。坚持规范管理和促进发展相结合,市旅游民宿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推进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镇、街道要明确旅游民宿管理机构,配足管理力量,着力推进旅游民宿规范化管理。

  3.强化指导服务。市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组织旅游民宿业主学习相关政策,积极宣传旅游民宿经营要求,认真开展旅游民宿开办指导工作,组织旅游民宿管理和服务人员岗位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救援能力。

  4.实施扶持引导。对旅游民宿规范达标并办理相关证照的,按市旅游局《旅游业贯彻落实〈关于推动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方案》(常旅〔2016〕10号)规定,按每间客房3000~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被省、苏州市认定为特色精品民宿的,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城市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按项目投入和运行成效,给予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补助。

  5.加强监督管理。市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加强对旅游民宿日常动态监管,落实奖励引导政策,规范经营。对未达到相关要求的旅游民宿,责令整改;对屡整不达标或整改不力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6.做好宣传工作。市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大力宣传旅游民宿政策,在常熟政务网等平台公开规范的旅游民宿信息,并与知名旅游网站合作,开展常熟旅游民宿网络宣传营销,打造常熟旅游民宿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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