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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21    来源: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碧溪新区(街道办事处)、东南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装城,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虞山林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熟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1日

常熟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苏府办〔2017〕238号)和《苏州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苏府办〔2017〕239号)文件精神,全面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试行)。

  第二条 本细则综合评价工业企业在资源集约利用以及科技创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诚信经营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的指标体系设定、分类评定以及数据采集、结果发布等。

  第四条 深入推进资源集约利用工作,全面开展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全面完善落实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全面推行企业分类指导和精准服务,通过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引导企业绿色高效发展,促进落后产能淘汰退出,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发展。

  第五条 按照依法客观公正、注重综合评价、积极稳妥分步推进的原则推进资源集约利用工作。

  (一)坚持市场化改革与依法科学决策相结合,注重制度规范,体现公平公正,企业综合评价数据来源真实可靠,差别化政策依法依规。

  (二)把“亩产论英雄”和“创新论英雄”相结合,用科学的指标体系综合评价企业发展质量效益,促进企业提质增效,推进经济转型升级。

  (三)正确处理稳增长和促转型的关系,逐步扩大企业综合评价范围,合理深化评价内容和结果应用,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第二章 指标体系

  第六条 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坚持科学性、规范性和真实性,根据发展新形势新要求,以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为导向。

  (一)科学性。通过科学设置评价指标体系和指标权重以及综合素质加分,引导企业树立“亩产论英雄”和“创新论英雄”的发展理念。

  (二)规范性。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部门的规范性定义对综合评价指标进行解释。

  (三)真实性。综合评价指标具有可统计和可验证性,确保评价指标数据原始真实。

  第七条 综合评价基准分为100分,并按以下指标权重确定各评价指标基准分:亩均税收(权重30%)、亩均销售(权重20%)、全员劳动生产率(权重15%)、研发经费占销售的比重(权重15%)、单位能耗增加值(权重10%)、单位主要污染物增加值(权重10%)。

  第八条 企业各项评价指标按如下方法计算得分:

  (一)“单位主要污染物增加值”指标。有主要污染物当量数据的企业,“单位主要污染物增加值”指标评价值最高的企业得基准分,其它企业按其“单位主要污染物增加值”指标评价值除以该指标最高值再乘以该指标基准分确定。没有主要污染物当量数据的企业,有销售数据的得基准分,没有销售数据的得零分。

  (二)“研发经费占销售的比重”指标。有研发经费数据的企业,“研发经费占销售的比重”指标评价值最高的得基准分,其它企业按其“研发经费占销售的比重”评价值除以该指标最高值再乘以该指标基准分确定。没有研发经费数据的企业得零分。

  (三)其它评价指标。按某项评价指标的评价值除以该指标基准值再乘以该指标基准分确定。为避免某项指标对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产生过大影响,设定每项评价指标的得分最高不超过该项评价指标基准分的1.5倍,最低为零分。若某项评价指标数据空缺,则该项指标得零分。

  第九条 为避免短期波动对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产生过大影响,充分考察企业动态发展的综合质量,企业各项评价指标的评价值按该企业评价年度实际值70%、上年度实际值30%的权重加权计算确定。

  第十条 为充分体现优势企业与低效企业间的差距,有关评价指标的基准值参照评价年度该项指标平均值的2倍设定。

  第十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企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守法经营,设综合素质加分项目,最高限加10分。具体如下:

  (一)研发机构:国家级2分、省级1分、市级0.5分。

  (二)品牌:驰名商标2分,著名商标、江苏名牌1分,知名商标、苏州名牌0.5分。

  (三)质量:中国质量奖2分、江苏省省长质量奖1分、苏州市市长质量奖0.5分。

  (四)标准:作为第一起草人制订国际标准2分、国家标准1分、行业标准0.5分;参与制订国际标准1分、国家标准0.5分、行业标准0.3分。

  (五)守合同重信用:国家级2分、省级1分、市级0.5分。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通过一级评审1.5分、通过二级评审0.5分、通过三级评审0.3分。

  (七)环保信用:绿色企业1分、蓝色企业0.5分。

  (八)诚信纳税:A级纳税信用1分。

  (九)发明专利:近3年内有发明专利授权1分。

  第十二条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包括各项评价指标得分及综合素质加分。

  第三章 评价分类

  第十三条 根据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按从高到低排列,按一定比例范围分成A、B、C、D四类。

  (一)A类(优先发展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在前20%。

  (二)B类(支持发展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在20%~60%之间。

  (三)C类(提升发展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在60%~95%之间。

  (四)D类(限制发展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在后5%。

  第十四条 对A类(优先发展类)、B类(支持发展类)、C类(提升发展类)、D类(限制发展类)企业分别实施差别化的价格政策、差别化的用地机制、差别化的排污机制、差别化的信贷机制等政策。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可进行调档处理:

  (一)得分排在A类比例范围内但亩均税收低于评价年度平均值的企业下调为B类;

  (二)评价年度工业设备投入超1000万元的企业上调一类;

  (三)科技领军人才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专精特新”企业不定为D类,但发生(四)和(五)中所列情形时,按对应调档规定进行处理;

  (四)评价年度发生2起(含)以上因环保、安全生产、消防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下调一类,评价年度发生2起(含)以上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生产安全一般事故、一般火灾或1起(含)以上较大突发环境事故、生产安全较大事故、较大火灾的企业下调一类,评价年度发生1起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化工企业直接定为D类,评价年度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重大火灾的企业直接定为D类;

  (五)评价年度依照《江苏省税收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被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和较重失信行为的企业直接定为D类。

  第十六条 工商注册未满两年的企业、供地未满三年的企业和取得土地使用权且投产满三年但经各地认定为成长周期较长的企业及各地认定不适宜参评的企业暂缓定类。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综合评价工作由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地、各部门协同实施。

  第十八条 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一般在上半年内完成。评价结果反映企业评价年度的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表现。

  第十九条 综合评价工作含数据采集、数据核对、评价分类、结果公示和发布等步骤。

  第二十条 数据采集、数据核对、评价分类依托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信息系统进行。各地采用向企业发放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情况体检表”进行数据核对确认。

  第二十一条 综合评价结果应及时告知各地、各部门,并由各地向企业进行通报。各地、各部门应明确投诉受理部门,接受对综合评价结果提出的异议,并做好解释答复工作。因客观原因造成综合评价结果有误或遗漏的,由企业申请,经所在地初审、部门确认,报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对综合评价结果给予调整或增补。

  第二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应以综合评价工作为基础,建立以差别化政策为核心的分类指导、精准服务机制,加大综合评价结果应用力度,促进企业提质增效,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

  第二十三条 开展综合评价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任何个人或组织均可举报综合评价工作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和弄虚作假行为,或对综合评价结果提出异议。

  第二十五条 增强综合评价工作中各地、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所有人员均需履行保密责任,在公开发布综合评价结果前,一律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相关部门未经允许,不得使用综合评价数据或发布相关信息。对在工作中违反纪律规定的人员及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根据试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定期修订完善。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综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

  2.综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中有关指标解释

  附件1

  综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

  1. 亩均税收(万元/亩)=实缴税金/占地面积

  2. 亩均销售(万元/亩)=销售收入/占地面积

  3. 单位能耗增加值(万元/吨标准煤)=增加值/总能耗

  4. 全员劳动生产率(万元/人)=增加值/平均职工人数

  5. 研发经费占销售的比重(%)=研发经费支出/销售收入

  6. 单位主要污染物增加值(万元/当量)=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总当量

  7.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各评价指标得分+综合素质加分

  附件2

综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中有关指标解释

  1. 实缴税金。指企业在辖区实际缴纳入库且与持续经营有关的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免抵数-出口退库以外的其他退库数)、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不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税款以及滞纳金和罚款等。

  2. 占地面积。指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3. 销售收入。指企业在税务纳税申报系统中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4. 总能耗。指企业生产和非生产活动消耗的能源总量。工业生产活动消耗能源包括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

  5. 平均职工人数。指企业全部从业人员的年平均数。

  6. 研发经费支出。指企业在税务纳税申报系统中确认的用于加计抵扣的研发经费支出。

  7.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当量。指企业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重金属等指标排放当量之和。污染物当量数=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当量值。

  8. 增加值。增加值采用收入法计算,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9. 集团型企业按企业意愿可将在本地生产经营的子公司(工业企业)数据合并至母公司进行评价。

上一条: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常熟市旅游民宿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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